2024年4月24日 星期三

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亮剑,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

2020-04-29 17:51:00

为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维护伏季休渔管理秩序,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亮剑2020”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5月1日至9月16日开展“亮剑2020”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各级渔业渔政部门与海警机构,要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扎实做好在港渔船监管、海上巡航检查、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涉外渔船管控、重点区域执法监管和专项捕捞行为监管6项主要任务。

(一)在港渔船监管。落实属地负责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要求,督促应休渔船返回船籍港休渔,全面做好登记造册。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返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与拟休渔渔港所在地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书面监管协议,并由拟休渔渔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强化渔船在港管理,加大港口码头巡查力度,定期核查船舶数量和信息,及时掌握船舶动态;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二)海上巡航检查。加强进出港通道管控,严防渔船私自出海作业。各级渔政执法部门与海警机构加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线外执法联动,落实常态巡航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航,扩大巡逻防控区域,加大渔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无法登检的,通报地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召回,返港后组织查处。

(三)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深入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包括非法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及套用合法有效的渔船证书、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或改造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套牌”或“克隆”渔船)摸排,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集中点开展清理取缔。加大使用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渔业补给、收购转运等活动查处力度,全面摸排作业规律,实施全链条打击,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没收拆解。

(四)涉外渔船管控。各级海警机构与地方渔政执法部门加大重点海域巡航检查和联动执法力度,加强外籍侵渔渔船管控,多渠道、多举措严厉打击侵渔活动。强化我涉外渔船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海上越界捕捞行为,严防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五)重点区域执法监管。结合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开渔时间差异,加强重点区域监管。8月1日至8月16日,东海、南海海区各海警机构和地方渔政执法部门,加强闽粤交界线两侧海域巡航执法;9月1日至9月16日,东海、北海海区各海警机构和地方渔政执法部门,加强北纬35度线两侧海域巡航执法,强化执法协作,严查跨海区作业、非法改变作业类型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专项捕捞行为监管。各级海警机构和地方渔政执法部门按照《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要求,严厉打击无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场所、品种和作业类型从事特殊品种专项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渔业渔政部门与海警机构要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源头排查管理、强化常态巡逻检查、强化集中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一)加强源头排查管理。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深入渔港、码头、渔村、渔业公司等重点部位,对停靠渔船进行拉网式排查,核实船证是否相符,摸清渔船底数;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督促渔船卸载网具上岸封存。坚持“船籍港休渔”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台账,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信息周报”等制度。突出重点对象,将异地休渔渔船、去向不明渔船、大型冷冻船、“刺改拖”“围改拖”等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等实施重点监管。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渔船进出港情况。

(二)强化常态巡逻检查。综合运用港内巡查、海上巡航和渔船船位监控等手段,对港口、近海和主要渔场海域开展常态巡航,提高海上见警率。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统筹执法力量,加大重点港口和海域巡查力度。不定期组织海上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和区域联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落实渔政、海警海上执法协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实现线内线外无缝衔接,形成伏季休渔执法管控合力。

(三)强化集中专项整治。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定期会商研判伏季休渔形势,明确管控重点区域,适时组织专项行动,整治涉渔热点问题。强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度线、北纬26.5度线、闽粤交界线、省际交界线等分界线两侧海域联动执法,及时查处跨区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信息线索摸排,打击涉渔黑恶团伙。强化外籍侵渔渔船和我涉外渔船执法管控,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紧盯热点区域和重点渔船,加强基础信息排查和案件线索搜集,掌握海上违法犯罪动态,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渔船。强化海陆联动和海上联勤联动,注重深挖扩线,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捕捞、组织非法越界捕捞、电毒炸鱼等,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效果。加强案件侦办和执法协作,强化部门及省际间信息共享、协助调查、联合执法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涉渔案件,适时公开典型案例。

《通知》强调,各级渔业渔政部门与海警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加强对接,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制定细化具体举措,科学调度执法力量,全面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坚持疫情防控和专项执法两手抓、两手硬,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跟进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工作措施落实。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适时派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集中调研,督导工作开展;对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靠前指导;对伏季休渔制度落实不到位、案件查办不力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加强协调联动。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开展重点问题研究,为专项行动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撑。中国海警局各分局加强与海区内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接,统筹协调海区执法行动,汇总统计相关执法数据。各海警直属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与地方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省际之间依托协作配合办法,强化工作会商、情况通报、执法协作、案件协办等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移交流程,强化管控合力。积极宣传引导。加强伏休政策宣传和“防火、防风、防盗”教育,提高渔民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充分发挥(010)59191110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和95110海上报警电话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报警。利用中国渔政、中国海警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及中央和地方媒体、主流网站,加强专项行动宣传,及时发布重大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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